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宏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3,7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11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