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水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雪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翁加定、黃薰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權人最新主任委員報備證明及該主任委員簽章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通知於10日內提出,債權人於113年1月31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