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㨗  
代  理  人  湯景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79,25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八、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十、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