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㨗
代 理 人 湯景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79,25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八、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十、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