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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紅遠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丁泓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是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未依約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50,000元,係主張債務人未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字第1041號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惟債權人既得以該調解成立筆錄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債權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