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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岳造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沃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同年月13日補正。惟查,審酌債權人補正之書狀記載:已請求債務人選任無利害關係人邱鈴婷等語,並提出特別代理人委任書,足認並無聲請選任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意。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