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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彥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新北市新店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