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文昌即胡鄧玉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鄧玉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003元,及其中新臺幣24,578元,自民國96年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胡鄧玉年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