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閎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7,106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3計算之利息及掛帳息新臺幣177,299元,暨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