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牙璽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麗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TH110059之本票影本,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11日,尚未屆至,自不得以該本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