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國榮
謝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7,4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58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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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國榮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期間邀同債務人謝貴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4筆,計新臺幣100,28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何國榮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預計於113年7月15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67,495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謝貴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