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妤瑄即卡羅玖肆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5,94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