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宏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徐宏志已於民國105年3月4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