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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6,09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12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7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