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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逸橙即許慧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7,998元,及其中新臺幣125,472元,自民國9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651元,及其中新臺幣51,908元,自民國99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