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柳智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423元,及其中新臺幣58,911元,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12元,及其中新臺幣59,928元,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