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威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177元,及其中新臺幣36,330元,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