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萬發
洪宥惠即洪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4,398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