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孔繁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桃園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