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639,9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7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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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及其中新台幣25,800,000元整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25,800,000元整自民國113年06月04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25,800,000元整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3,300,000元整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3,300,000元整自民國113年06月04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3,300,000元整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900,000元整自民國113年05月03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900,000元整自民國113年06月04日起 | | |
| | | 及其中新台幣900,000元整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80萬元整,借期至141年01月03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42年01月03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6%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3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二、債務人於111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30萬元整,借期至131年01月03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32年01月03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6%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三、債務人於111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90萬元整,借期至131年01月03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32年01月03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6%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24期暫不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而自第25期起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償還全部剩餘之本金及利息餘額。四、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五、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六、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5月0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2003號及回執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30,639,983元,及其中本金30,000,000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約、個約、繳款明細、存證信函及回執、牌告利率查詢表、(COVID-19)寬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