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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如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書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