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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詩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31元
江詩羽
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631元
江詩羽
自民國113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請求之事項一、債務人江詩羽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3,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事實及理由一、債務人江詩羽於民國(以下同)110年07月05日與聲請人簽訂勞工紓困貸款放款借據新臺幣100,000元,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定為3年,自110年07月05日起至113年07月05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年息1.845%浮動計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詎料債務人自113年01月05日起,即未依約償付借款,遂依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23,6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放款借據(證一)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為證(證二)。三、綜上所述,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且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在鈞院管轄範圍內,為此檢附相關證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0條規定,懇請鈞院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甚感法便。一、放款借據影本乙份。二、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乙份。釋明文件: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