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第一項第一行關於「新臺幣45,526,30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526,30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