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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羅敦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敦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羅敦悌已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