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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曉佳  
代  理  人  謝文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宜蒨兼林榎樵之繼承人

            余淑珍  
            林尚泉即林榎樵之繼承人


            林開泰即林榎樵之繼承人

            林宜萱即林榎樵之再轉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尚泉、林開泰、林宜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榎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宜蒨、余淑珍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5,3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林尚泉、林開泰、林宜萱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榎樵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宜蒨、余淑珍連帶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9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314元
余淑珍、林宜蒨、林尚泉、林怡萱、林開泰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新臺幣55314元
余淑珍、林宜蒨、林尚泉、林怡萱、林開泰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3
新臺幣55314元
余淑珍、林宜蒨、林尚泉、林怡萱、林開泰
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314元
余淑珍、林宜蒨、林尚泉、林怡萱、林開泰
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宜蒨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復興商工期間,邀債務人余淑珍、被繼承人林夏樵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56,227元整。俟查,被繼承人林夏樵於110年5月16日身歿,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法定第二順位繼承人林宏已於96年2月4日身歿,林陳清雲即被繼承人於112年3月8日身歿,屬繼承被繼承人林夏樵後再被繼承,一順位繼承人有債務人林尚泉、林開泰,一順位代位繼承人有債務人林宜蒨、林怡萱。債務人林宜蒨為借款人,113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6日起算利息;債務人余淑珍為連帶保證人,應與債務人林宜蒨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林尚泉、林開泰、林怡萱應以繼承林陳清雲自林夏樵所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宜蒨、余淑珍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69,201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