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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王曾文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