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確認本件票據是支票或本票?
(三)臺灣銀行天母分行收受信件時,是信封內並無該票據,或是有該票據但之後遺失?
(四)如有留存票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