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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加福蛋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騰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陳報支票是交付受款人前燒毁或是在交付受款人後才燒毁,如有留存支票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