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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艾凱麗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李家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澳商遠見景界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參酌經濟部於2010年10月6日發布經商字第09902424200號公告已放寬外國公司文件之驗證程序,於外國公司申請認許、設立分公司、辦事處或相關變更登記時,若所需文件應經驗證,得由該外國公司當地政府機關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或其國家駐臺使領館或辦事處驗證、或我駐外使領館或辦事處之驗證。核全球經濟體與社會已廣泛承認認證之價值,於競爭激烈的開放市場中,政府、企業與消費者間得藉由認證相互信賴,以確保公平交易及安全商品與服務,認證之基本層面除信任,亦有確認可靠性,運用國際所承認的標準做為認證參考依據及發展國際相互承認協議,為建立跨越國界的信賴、推廣全球符合性評鑑的最佳實證。外國公司於國內成立分公司、認許或變更等程序依我國規定應經驗證或認證,係以能有深具公信力機構實施確認當事人間真意、稽核、監督,並確保文件真正。而公司解散或其他原因之終結,涉及簽名或用印真實、財產清算分配、完稅及外國公司確實有選任或指派清算人終結業務及結算之意思,避免危害國內交易安全及經濟,舉輕以明重,應補正經認證之資料。
二、本件聲請人因未提出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認證資料、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董事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認證資料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及12月12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具狀請求暫緩補正,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迄今已五個月以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