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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88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債 務 人 余光繼  住○○市○○區○里里○○○0號   
            施增達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余光繼、施增達之勞保資料,而余光繼現無勞、健保,施增達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為第三人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此有本院函查資料在卷可憑,本院轄區內無應執行標的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