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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845號
異  議  人  吳亞璉即吳碧蓮
即債 務 人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及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及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年過中年,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工作,現無工作亦無任何財產,異議人日後若患疾療,有依賴附表保險契約之醫療給付之必要。另相對人雖以異議人109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主張異議人有長期購買博弈性彩券之習慣,無須酌留債務人及其親屬生活必需數額之必要,但實則異議人長輩經營彩券行,因行動不便,故委由異議人兌換客人授金、批購採券業務,相對人上開主張顯屬有誤,聲請酌留相當維持異議人三個月生活必要費用新臺幣55,866元等語。
二、按要保人對於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所得之保單價值,為要保人所有之財產權。而終止壽險契約,乃使抽象之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償付請求權所不可欠缺,係達成換價目的所必要之行為,執行法院自得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健康保險附約、傷害保險附約不得終止,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8點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第3、4款參照),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非必全部為維持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之必要費用,如除去此項必要費用尚有餘額,仍非不得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68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相對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異議人附表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113年5月8日士院鳴113司執好字第36845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扣押結果詳如附表,此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6日第三人陳報狀及聲明異議狀在卷可憑,經本院轉知當事人表示意見,相對人113年11月6日具狀表示有長期購買博弈性彩券之習慣,終止附表保險契約時,無須酌留債務人及其親屬生活必需數額之必要,異議人113年11月29日具狀異議,內容詳如前開異議意旨。 
(二)異議人主張其現無工作、無財產,日後如有疾病,實有依賴附表保險契約醫療給付之必要,不應終止附表保險契約等語,然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8點第4項規定,縱終止附表保險契約,附表保險契約之健康、傷害保險附約亦不隨之終止,故不影響異議人於附表保險契約享有之醫療保障。又執行法院判斷執行標的是否屬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係依聲請執行時之狀態判斷,異議人主張其為彩券行雇員,並代客兌換獎金,並無長期購買博弈性彩券之習慣等語,並提出彩券經銷商雇員證及任職彩券行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影本為佐,上開文件至多僅能推論異議人為彩券行雇員,無法證明有代客兌獎之情形。本院考量商業保險應係要保人經濟能力綽有餘裕而用以增加自身保障之避險行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本無從使用,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時,異議人除附表保險契約外,並存有對第三人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險契約債權(前開保險契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第11754號強制執行事件終止在案),此有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顯見異議人有其他未記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收入,足以繳納數家保險公司之保險費並維持生活,異議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現有罹患疾病而仰賴附表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以支應醫療費用,難認附表保險契約解約金係維持其生活所必需者而有酌留之必要,異議人聲請酌留新臺幣55,866元不應允許。
(三)綜上所述,終止附表保險契約有助清償本件執行債權,本院衡量終止附表保險契約,相對人所受利益及異議人所受損害,無顯不相當,異議人異議及聲請所憑理由及提出之事證,難認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異議及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債務人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編號
保險編號
投保日期
保險契約名稱
保單價值準備金
(新臺幣)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000000000
101年8月23日
永鑫安終身保險乙型
93,359元
93,359元
2
000000000
104年6月30日
永保安康終身保險
211,888元
211,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