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31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林翔瑜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嘉興即孫顏碧娥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因債權人未補正繼承系統表,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5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5年3月17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5年3月20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