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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陳澤淵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煥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