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債 務 人 彭柏勳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同上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日盛銀行)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蔡孟叡
李倫家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易於變價之財產,有債務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因債務人並無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止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