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陳明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是否係為辦理丙○○之遺產繼承分割事宜?)
㈡說明未成年子女乙○○目前住所。
㈢因台端所提人選甲○○與台端有利害關係,請重新提出與聲請人無利害關係之特別代理人人選(如:被繼承人方之親友,即未成年子女之姨舅、外公、外婆等),並釋明該人選與未成年子女之關係,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㈣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對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
㈤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