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及遺產稅不列入遺產總
額證明書。
(三)因一位未成年子女需一位特別代理人,請再提出2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並請提出該人選之願任同意書、最新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五)說明王安慈、王安廣目前實際居住地址。
(六)提出不影響王安慈、王安廣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七)因所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許家榮與繼承人仍具有利害關係,請提出其他適宜人選 (如:被繼承人方之親友,即其祖父母、伯父母、叔嬸、姑姑等) ,並釋明該人選與王安慈、王安廣之關係,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願意擔任王安慈、王安廣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八)王安慈、王安廣同意上述特別代理人擔任王安慈、王安廣之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須由王安慈、王安廣簽名)。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