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沈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政儒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政儒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拍字第165 號受理在案,然該裁定僅揭土地部分而遺漏建物之部分,實際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包含建物部分,爰請求本院更正等語。
二、經查,本院調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拍賣抵押物,聲請人之聲明事項為請將相對人所有如土地建物附表(證物一)所示之不動產裁定准予拍賣,然所提附表並無建物登載。而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或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是建物縱然有所遺漏,然經核並非本院為上開裁定時,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以聲請更正之方式請求本院重為裁定,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