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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謝培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義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及補正謄本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等,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