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林民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門牌「淡金路三段32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淡金路三段32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