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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郭玉貴  

債  務  人  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柏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十一行「積欠本金2,158,31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積欠本金19,139,684元及2,158,318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