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1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永恩創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進展  
人         
相  對  人  黃敏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78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