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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501號
聲 請 人 陳文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