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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75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洪新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5月3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217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4月1日
36,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
111年4月14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3
111年4月27日
32,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4
111年6月6日
35,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5
111年6月9日
27,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6
111年6月21日
69,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7
111年7月18日
48,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8
111年10月24日
32,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9
111年11月17日
24,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0
111年12月23日
33,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1
112年1月12日
48,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2
112年2月2日
23,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3
112年2月13日
31,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4
112年2月20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5
112年3月9日
34,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6
112年3月22日
18,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7
112年5月23日
35,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8
112年7月18日
18,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19
112年8月14日
22,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0
112年8月21日
36,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1
112年8月28日
22,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2
112年9月18日
33,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3
112年11月6日
23,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4
112年12月13日
23,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5
112年12月26日
16,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6
113年1月22日
35,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7
113年1月29日
18,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8
113年2月15日
31,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29
113年2月20日
24,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30
113年2月23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31
113年3月4日
36,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32
113年3月22日
17,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33
113年3月27日
18,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34
113年4月2日
24,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
35
113年4月17日
23,000元
未記載
11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