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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74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許捷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下稱捷昇公司)、許捷昇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許捷昇已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又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許捷昇係相對人捷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其已死亡,而捷昇公司係一人公司,本院乃於113年6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捷昇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裁定並於同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此部分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1
民國111年11月22日
新臺幣2,600,000元
民國1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