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857號
聲 請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鏞企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11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