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37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葉雅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葉雅惠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6,000元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然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113年6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