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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44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林碧華即祈嘉企業社

            曾俊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544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3年4月11日
1,200,000元
912,800元
113年5月12日
113年5月12日
2
113年4月11日
600,000元
600,000元
113年5月12日
11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