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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2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阿里山東方明珠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堯 
相  對  人  陳和錦 

相  對  人  彪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2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612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9月12日
120,000,000元
120,000,000元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0月21日
2
112年10月2日
77,526,452元
69,526,452元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