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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
聲  請  人  張惠貞  


相  對  人  侯惟恩即侯姿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1之本票,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9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3月6日
9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11年3月6日
CH0000000
2
111年3月6日
90,000元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CH0000000
3
111年3月6日
90,000元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CH0000000
4
111年3月6日
90,000元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CH0000000
5
111年3月6日
90,000元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15日
CH0000000
6
111年3月6日
90,000元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15日
CH0000000
7
111年4月2日
120,000元
111年4月2日
111年4月2日
CH0000000
8
111年4月2日
100,000元
111年4月2日
111年4月2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