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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63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潘宏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志峻、丁佩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