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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6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潘宏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運星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運星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曾運星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